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

臺北市政府警察局「處理愛心導護隊員檢舉違規作業流程及相關規定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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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作業流程
   愛心導護人員執勤時遇「違規停車」或「搶越行人穿越道」之違規行為→由愛心導護人員記明車輛牌照號碼、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,與發生日期、時間、地點等資料(毋須拍照或錄影)→所舉發違規事實經由所屬學校簽證確認→愛心導護人員逕向轄區派出所或交通分隊檢舉→派出所或交通分隊受理後即時陳報分局交通組→分局交通組經確認所提供資料無誤,通知違規人(汽車所有人)到案接受調查(經查屬實者,應即舉發)


二、法令規定
    (一)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-1條:
      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,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,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,經查證屬實者,應即舉發。
    (二)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-2條第1項第5款:
      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,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,得逕行舉發:
        1.闖紅燈或平交道。
        2.搶越行人穿越道。
        3.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,不依規定繳費。
        4.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,或聞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
、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。
        5.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,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。
    (三)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-2條第四項:
      第一項逕行舉發,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、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,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。
三、注意事項
    (一)警察機關:無明文規定,由各縣市警察局依權責訂定,本市目前交通大隊執法組、分局交通組、派出所均可。
    (二)簽證:包含單位及執行人員(簽名),即具名認證。
    (三)檢具資料:車輛牌照號碼、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,與發生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。
    (四)舉發之時效性:
      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第2項:逕行舉發者,自違反行為日起30日內為之。如有查證必要者,得延長之,但不得逾3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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