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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作業流程
愛心導護人員執勤時遇「違規停車」或「搶越行人穿越道」之違規行為→由愛心導護人員記明車輛牌照號碼、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,與發生日期、時間、地點等資料(毋須拍照或錄影)→所舉發違規事實經由所屬學校簽證確認→愛心導護人員逕向轄區派出所或交通分隊檢舉→派出所或交通分隊受理後即時陳報分局交通組→分局交通組經確認所提供資料無誤,通知違規人(汽車所有人)到案接受調查(經查屬實者,應即舉發)
二、法令規定
(一)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-1條:
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,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,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,經查證屬實者,應即舉發。
(二)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-2條第1項第5款:
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,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,得逕行舉發:
1.闖紅燈或平交道。
2.搶越行人穿越道。
3.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,不依規定繳費。
4.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,或聞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。
5.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,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。
(三)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-2條第四項:
第一項逕行舉發,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、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,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。
三、注意事項
(一)警察機關:無明文規定,由各縣市警察局依權責訂定,本市目前交通大隊執法組、分局交通組、派出所均可。
(二)簽證:包含單位及執行人員(簽名),即具名認證。
(三)檢具資料:車輛牌照號碼、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,與發生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。
(四)舉發之時效性:
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第2項:逕行舉發者,自違反行為日起30日內為之。如有查證必要者,得延長之,但不得逾3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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