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 菸害防制法規定,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並不
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。
■ 違反規定者,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
■ 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包含:
→各級學校、醫療機構、金融機構、郵局、文教機構、政府機關等。
→電影院、KTV、網咖、休閒娛樂場所及供公眾消費場所等。
→大眾運輸工具、計程車、遊覽車、捷運系統、車站及旅客候車室等。
→餐飲店、商店、旅館等。
→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。
■ 詳情請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無菸整合網網站
http://subweb.health.gov.tw/nosmoking/
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。
■ 違反規定者,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
■ 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包含:
→各級學校、醫療機構、金融機構、郵局、文教機構、政府機關等。
→電影院、KTV、網咖、休閒娛樂場所及供公眾消費場所等。
→大眾運輸工具、計程車、遊覽車、捷運系統、車站及旅客候車室等。
→餐飲店、商店、旅館等。
→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。
■ 詳情請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無菸整合網網站
http://subweb.health.gov.tw/nosmoking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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