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1月8日 星期二

菸害防制法宣導

■  菸害防制法規定,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並不
   
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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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規定者,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
■  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包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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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學校、醫療機構、金融機構、郵局、文教機構、政府機關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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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影院、KTV、網咖、休閒娛樂場所及供公眾消費場所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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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眾運輸工具、計程車、遊覽車、捷運系統、車站及旅客候車室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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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飲店、商店、旅館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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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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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情請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無菸整合網網站
      http://subweb.health.gov.tw/nosmoking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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